| 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5-1010426860 | 文号 | 丽市监〔2025〕53 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竞彩篮球购买:市场监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68-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局制定了《丽水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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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篮球购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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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零售药店(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下同)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发布和运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除外。 ?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统一、分类、分级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是评定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必要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遵纪守法信息:零售药店因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受到司法裁判等信息。
(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零售药店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等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经营活动中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持续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情况;落实药品追溯责任情况;向市场监管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等情况。
(三)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零售药店开展监管情况,具体包括监督检查、质量抽检及风险处置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信息:零售药店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具体包括经核实的药品质量相关投诉举报处置、社会舆情管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
(五)正向激励信息:主动采取自律措施有效保障药品质量情况,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及公益、民生项目等情况。
第七条?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收集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八条?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采集,原则上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后15日内完成采集。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
零售药店应主动配合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零售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提交证明材料。
零售药店主动申报的正向激励信息,应为企业本年度发生的相关内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证明材料;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20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第三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十条?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药品质量安全设置信用评价指标,按照遵纪守法、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5个方面进行赋分。
零售药店信用分值设置和赋分规则按照《丽水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定,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评定并报送市局。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按照以下分级标准判定信用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850的,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800且<850的,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750且<800的,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700且<750的,为D级;
(五)信用评价分<700的,为E级。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一)因药品质量相关的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因药品质量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三)造成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四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算。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严重失信惩戒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应及时纠正相应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零售药店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审查和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五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零售药店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必要时可向同级其他行政相关部门推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为A级的零售药店,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法、科学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
(三)其他可给予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B、C级的零售药店,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D级的零售药店,依法加强监管,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视情依法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E级的零售药店,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可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或行政指导;
(二)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五)视情依法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六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零售药店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作出信用评价起60日内,向信用信息采集或作出信用评价决定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采集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自收到零售药店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丽水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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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市监〔2025〕53号--竞彩篮球购买:市场监督管理局竞彩篮球购买:印发《竞彩篮球购买: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